DMCA (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pdf) 被不少人視為是科技法律裡面的超級惡法,在 Rethinking the DMCA 中就有提到以 DMCA 嚴重阻礙科技的發展:
- 2001:普林斯頓大學教授 Edward Felten 收到 RIAA 要求他不准發表關於數位音樂的弱點的論文。
- 2002:Adobe 幫助美國官方控告 ElcomSoft,因這家公司利用 Adobe ebooks 的漏洞生了一個產品出來。這件案子的結果是:陪審團雖然認為這項產品違法,但並不違反 DMCA。
- 2002:HP 對 Secure Network Operations 提出警告,因為後者的研究員發表了關於 HP Tru64 OS 的漏洞。雖然後來 HP 沒有提出訴訟,但已經表明了你「不要亂來」的立場。
而在今天 Slashdot 看到的 Anti-DMCA Petition in Canadian Parliament,由於美國的前車之鑑,加拿大對 DMCA 類似的法律提出爭議。
PS:DMCA 有時候指的就是美國的 DMCA 法案,有時候指的是關於軟體著作類似的法案,在看 Slashdot 的新聞時可能要注意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