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rmuring, Political, Telephone 投票禁止帶手機 December 1, 2004 gslin 2 Comments 在 Ferrari’s blog 看到的「這是什麼啊!」 :p 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違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 看到這種法律,感覺好像放一顆地雷在讓民眾踩 :p Related
防止買票亮票吧!現在手機都有照像功能,要亮票就不難了。
不是這樣訂的,「攝影器材」就包括在內了,訂成這樣只是讓人詬病而已。制訂法律時應該要有彈性。(像我覺得酒後駕車以「公共危險罪」判,而非另外再白癡制訂一條法律就是很好的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