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thoughts on “投票禁止帶手機”

  1. 不是這樣訂的,「攝影器材」就包括在內了,訂成這樣只是讓人詬病而已。制訂法律時應該要有彈性。(像我覺得酒後駕車以「公共危險罪」判,而非另外再白癡制訂一條法律就是很好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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