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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xy 在台灣的問題

在 IRC 上跟 提到 Proxy 的暫時性重製問題:

16:23 <@pesty> 那為什麼一般 proxy 不違法呢? 我們只是類似 nyud.net 而已呀 :p
16:23 <@gslin> 一般的 proxy 在今年改完著作權法後也違法了
16:24 <@gslin> nyud.net 因為在美國 & 歐洲,所以台灣的著作權法管不到 XD
16:24 <@pesty> 今年改什麼條款?
16:24 <@gslin> 暫時性重製的部分
16:25 <@pesty> 不是改了好幾次了嗎? :p

關於暫時性重製相關的條文在第 22 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如果我是提出控訴的人,我會以下面幾項攻擊 Proxy 的不合法性:

  • 必要性:不管設不設都可以看到內容,所以在 Proxy 上重製是「非必要項目」,且屬於「可以避免之現象」。
  • 經濟意義:節省頻寬,降低網路供應商的成本。

數位電視

昨天坐竹客回台北,發現車上有收數位電視的訊號,畫面相當乾淨 (廢話),順手拍了下來:

不過在高速公路上還是有一些地方訊號比較不穩定 (也許是剛好在兩個基地台中間),有時候看一看就會「無影像」:p 不過整體來說相當不錯…

另外數位化 (不論是從錄音帶進化到 CD,還是從傳統訊號到數位電視訊號) 帶來的另外一個問題就是「高品質」的 Copyright Piracy,於是國外就有 的產生:利用法案要求電視製造業者支援 Broadcast Flag,當訊號裡有 Broadcast Flag 時,你沒有辦法轉錄到電腦或是其他設備。

引用一些 Slashdot 當時在討論 Broadcast Flag 的新聞:

Gizmo – VoIP over SIP client

是一個 SIP-based 的 VoIP Client,除了 SIP Client 之間的撥打以外,還支援了 CallOut (打到一般 PSTN 網路的電話及行動電話)。

換句話說,他就是 這個 closed source (& Protocol) software 的對手。

先不管 Open Protocol 的「哲學問題」,來看比較實際的問題:Quality (通話品質) & Price (撥出去的價錢)。

撥到台灣 PSTN 的價錢, 約 0.837 (NTD$/min,以下省略), 約 0.925。撥到台灣行動的價錢, 約 3.12, 約 3.54。

撥到美國本土及加拿大 是 0.647, 是 0.575。一般電話與行動電話一樣的原因是美加地區的行動電話受話方也需要付費。

德國一般電話 是 0.647, 是 0.926。行動電話 是 9.552, 是 8.65。

費率的部分各有軒輊 (靠,用個成語發現超廢 :~) 並沒有特別突出 (與 比)。

至於通話品質的部分要晚點找人實際用用才知道了…

PS:費率的計算是以 EUR$1 to NTD$38.0544,USD$1 to NTD$31.92 計算。

Opera 將內建 Bittorrent Client

有人在 上發現神秘版本有內建 Bittorrent Client,於是猜測 8.02 將內建 Bittorrent Client。

如同講的,最近美國對於 P2P 的幾項重擊, 這次的舉動有一定的意義在,雖然我實在不喜歡一個 Browser 裡面包一卡車功能就是了…

歐盟投票否決「美式軟體著作權」

有很多人都提到這個結果了,否決該項議案的票數是:648 票贊成,14 票反對,及 18 票棄權通過。這對於歐洲的 Open Source Community 是一項好消息。

TWNIC member Spam 的行為

自從我在 Ching’s Weblog 敬.網.誌 留言過後,我固定一陣子就會收到該 blog 的更新紀錄,我受不了這類未經同意就 spam 的行為,所以我做了兩件事情:

  • 回報到 ,將 211.72.210.250 視為 Spam Source。
  • 以 e-mail 通知 chiao (Spammer), abuse (RFC), snw (DNS SOA RR) @ twnic.net.tw,停止 spam 行為。

Dear sir,

That I post comment on your blog with my email address DOES NOT mean I
authorize you using my email to notify the update of your blog.

STOP THIS UNAUTHORIZED ACTION.

On Thu, Jul 07, 2005 at 06:05:07PM +0800, Ching Chiao wrote:
> ===Update from Ching’s Weblog===
> Date: 2005.07.07
> ==========================

如果您也認為這是 Spam,我鼓勵您向以上三個 e-mail address 反應,並透過 通報這封信件為 Spam,我在「」有寫過如何使用